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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相關問題


小O 發問於 2008-09-15 | 桃園 |

Q: 律師您好:
八月五號調解那天, 對方說雖然是由他手機發出來的沒錯, 但他說他懷疑那是我自己拿他的手機發給我自己的簡訊 ! (真是可惡的人, 什麼話都說得出來 ! )

其實, 他的第二則簡訊(說過年後要還我錢的那一則)發的時間點(2007/2/15)我們已經有3個月以上沒聯絡了 ! 所以不可能那時候我還會去拿他手機, 再說, 手機都他在用, 我也不可能拿得到 ...(我也不會這麼無聊 )

上次開庭, 他在準備書狀上寫說, 那8筆轉帳是因為他幫我代墊費用, 所以我只是還他錢 ! 不過後來審判長對他說[欠人家錢就還一還,曾經是朋友,不需要鬧到這麼難看], 不過審判長也希望我下次可以準備更多證據來佐證那是借款 。唉, 要找出新證據是不可能了, 手上的證據已經是我全部可以提供的了 !

對了, 這8筆轉帳中, 其中一筆是他當初辦個人信貸,銀行要他繳的一些費用, 所以我是由我的帳號轉到他辦信貸銀行的帳號(華南銀行), 轉帳完,他還叫我把轉帳明細印下來, 在上面註明他的名字,手機號碼傳真至銀行, 這張證據我也有留下來(上面還有當初傳真的號碼) ! 還有一筆是他叫我轉到他家人的戶頭, 因為他叫他家人去幫他繳卡費 ! 我跟他家人並不熟, 他家人的帳號也是他提供的, 不然我也不可能會知道 ! 請問, 這兩筆, 我可以在訴狀上一併向他要回嗎 ?


下面是2則簡訊的內容(完全一字不漏哦 ) :

第一則 : +886912367332 10/30/06 08:37 帳號---0408500600161, $13000.

第二則 : +886912367332 02/15/07 19:21 抱歉,我一定要年後才能給你,希望妳可見量不好意思欠這麼久,妳這些日子應該過得好吧,過年回家時幫我問候一下

上星期開庭結束後, 步出法庭, 對方居然跟我說 [ 我留我新的手機號碼給你(他舊的已停用), 你有什麼問題再打給我 ], 但是我說[ 不用 ] !

我個人認為, 若他想和解, 他知道我的電話, 可以打來跟我談, 為什麼要我打去給他呢 ? 若有誠意要和解, 8/05調解時, 為什麼態度那麼差呢 ? 還說從來沒向我借錢 ! 不想要他的電話號碼, 一方面也是怕他耍什麼花招, 到時候吃虧的反而是我就糟了 ! 不知道我這樣做對不對呢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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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借貸契約是以對方確實有拿到你給的錢為前提,對方現在是否認他有跟你借錢,但對方沒有否認的是他確實有拿到你的錢,通常在這種時候,借貸契約已經可以認定了。我認為法院已經有判決你勝訴的可能的。加油,現在只要去聯結他拿到你的錢和借貸契約的關係就可以了。請你想想,有沒有你們共同的朋友知道借款這件事?如果有的話,可以請他出來作證。
二、當然,如果法院認為你還是不能完全證明貸款契約的存在,而你也確實並沒有其他的證據可以提供給法院,那麼你可以改換另外一個方式向法院說明:因為對方並沒有否認有拿到你的錢,所以他拿到你的錢應該是事實,那麼他拿你的錢到底有什麼理由呢?這個時候變成他要去證明他拿你的錢的理由,他說是他幫你墊款,那麼他如果沒有辦法證明他有幫你墊款的事實的話,那麼他拿你的錢,可能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造成你的損害,這樣的關係在法律上叫做「不當得利」,所以下次開庭時,你可以跟法官說「如果借款返還請求權法院認為沒有辦法成立的話,那麼我們主張對方有不當得利,依照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對方也應該返還不當得利的款項。」不當得利的主張有一個好處,可以將舉證責任轉換到對方,俗話說「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能夠順利轉換舉證責任,你的勝訴機率將大增。

匿名

律師

A:  對了, 這8筆轉帳中, 其中一筆是他當初辦個人信貸,銀行要他繳的一些費用, 所以我是由我的帳號轉到他辦信貸銀行的帳號(華南銀行), 轉帳完,他還叫我把轉帳明細印下來, 在上面註明他的名字,手機號碼傳真至銀行, 這張證據我也有留下來(上面還有當初傳真的號碼) ! 還有一筆是他叫我轉到他家人的戶頭, 因為他叫他家人去幫他繳卡費 ! 我跟他家人並不熟, 他家人的帳號也是他提供的, 不然我也不可能會知道 ! 請問, 這兩筆, 我可以在訴狀上一併向他要回嗎 ?


可以的,只要能證明有匯款的事實,那麼你就可以就上述的建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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