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甲、乙、丙三人成立某有限公司
甲、乙兩人出資佔51%、丙出資佔49%
甲為公司負責人,實際由乙管理
日前因乙、丙有糾紛,乙要丙退出公司
丙向乙要求看帳本,乙以丙看不懂等理由遲遲不讓丙看帳
請問:
丙可以有何權利主張?有否強制辦法可要達看帳本之目的?
謝謝您的回復
A:
親愛的朋友:
一、有限公司之成員,不是董事,就是股東,而不同身分,就有不同權利,還請先分辨清楚。
二、不擔任董事之股東,依據公司法§109規定,就得行使監察權,並準用公司法§48之規定,而公司法§48就是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三、倘執行業務之股東,即董事,不配合檢查時,則可依據公司法§110第3項規定,準用公司法§245第1項規定,只要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就可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法院一般會向會計師公司請求派任公正之會計師為查帳之檢查人,併請知悉。
五、待查得帳冊後,相信臺端就會再作進一步之法律主張。
六、以上說明,敬請參悉,並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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