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說明:
一、供應商=甲,中間商=乙,經銷商=本公司
二、甲贊助本公司有關行銷廣告費用,諸如每月的DM、帆布廣告印製或登箱刊登等,相關細節由甲承辦人員直接與本公司業務單位洽談,惟贊助款需透過中間商(乙)給付給本公司。
三、上述行銷廣告費用累計至97/06/30止,共計1,000,000元整,多次向中間商乙請款,中間商乙卻一再拖延,且該筆款項供應商甲早已給付給中間商乙,經本公司寄發存證信函給乙後,乙負責人雖出面處理,惟雙方並未達成協議,故本公司已循法律途徑寄發支付命令。
問題一、中間商負責人是否也需負擔法律責任?本公司可否向負責人提告呢?(因該公司已出現財務危機)
問題二、寄發支付命令的同時,是否可以扣押中間商及負責人財產?
問題三、本公司是否有立場可以向供應商甲寄發存證信函及循法律途徑求償呢?(本公司與供應商無書面合約,僅有雙方e-mail往來及每月的廣告證明而已)因本公司刊登的廣告內容均有供應商的產品,供應商理應給付款項給本公司,現卻透過中間商而引發收不到款?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問題一、中間商負責人是否也需負擔法律責任?本公司可否向負責人提告呢?(因該公司已出現財務危機)
依貴公司所述情形,倘若中間商已知該款項是應給付給貴公司,而中間商竟未給付,則其行為有可能已經涉及侵占問題。此外,中間商明知應將款項給付貴公司而仍不給付,此一決定身為公司負責人難以委為不知,因此其行為已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問題,依法貴公司均可請求公司負責人加以負責。但此一問題仍需就舉證責任加以考量。
問題二、寄發支付命令的同時,是否可以扣押中間商及負責人財產?
可以的。而且建議你動作要快,因為對方隨時有可能脫產。你應該進行的程序是直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如果你要進行執行動作,那麼可能要先準備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約三十三萬餘元)的擔保金,才可進行執行。
問題三、本公司是否有立場可以向供應商甲寄發存證信函及循法律途徑求償呢?(本公司與供應商無書面合約,僅有雙方e-mail往來及每月的廣告證明而已)因本公司刊登的廣告內容均有供應商的產品,供應商理應給付款項給本公司,現卻透過中間商而引發收不到款?[/quote]
分二個角度來看:
首先如果貴公司已與供應商言明應由中間商負責給付款項的話,那麼貴公司與供應商間所訂立的是「第三人負擔契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付損害賠償責任。」故依本條規定,中間商不給付時,貴公司可依本條規定向供應商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如果貴公司並未明確約定應由中間商負責給付款項的話,那麼此時付款義務人就應該還是供應商,那麼這時就可依貴公司與供應商間單純的契約關係加以請求。
結論是:貴公司應該可以請求供應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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