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於日前收到1封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本票強制執行
發票人為先前公司員工,公司沒有簽本票
只有同意他用公司的名字買車,行照上的名字登記為公司
實際辦理貸款跟繳款都是那位員工
想請問:
1.我們公司收到此裁定要幾天內提起抗告或是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2.如要寫訴狀有範本可以參考嗎?
祝
安祈
A:
你好:
發票人既然為前公司員工,那麼本票的債務人既非公司,公司就不用抗告,且公司也不是抗告的適格當事人,適格當事人為該前員工,基於以上相同理由,公司也不用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