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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的責任及追朔期


小O 發問於 2008-08-28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本人跟先生於90年幫朋友作有限公司人頭股東
但並未參予公司之經營
朋友公司於91年經營不善倒閉
97年8月我們接到執行處的到案說明通知
才知道朋友公司倒閉後沒有進行清算
欠營業稅及營所稅家罰金420萬
負責人已不知去向連執行處都找不到
我被列為公司清算人


請問:
1、我需負哪些責任?
2、執行處會查封我名下的財產嗎?
3、追朔期是幾年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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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親愛的朋友:
一、有限公司欠稅達200萬元以上,全體股東將被限制出境,但股東只要不承諾清償欠稅款,是不會有清償稅款之責任;然而,執行署為求順利強制取得欠稅款,將會不定時地對全體股東發函,要求說明,嚴重者,亦可會產生執行處強制處分之採行(拘提、管收)。
二、欠稅主體之納稅義務人是公司法人,不是個人,所以個人名下的財產,只要不承諾代為清償,就不會受到強制執行之結果。
三、欠稅款之強制執行,自開始執行起皆無結果者,經過5年,就不得再予執行,稅捐稽徵法§23及行政執行法§7皆有明文,請逕予參考。
四、倘要完全不受上揭不利益之影響,有限公司股東可將股份轉讓予他人(含其他股東),並供參考。
五、以上內容,敬請參考。並祝處理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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