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公司最近跟一地主簽了一份廣告合約
上面有明確列出租用土地(有地號)是用做〔廣告用途〕並用〔竹架〕搭立
當打算依法規申請樹立廣告許可時
有一份需要土地所有權人簽名的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處所使用權同意書〕
(當初簽約時沒提到要簽這個,地主也不曉得)
地主卻因可能衍生的稅金問題而拒絕簽名
甚至還要我的公司吸收他們的稅金才肯簽名
請問:
1、合約上沒有提到要公司付這部分的錢,稅金應是出租方要付的吧?
2、現在申請程序擋在這裡沒法使用該土地搭廣告,對方又稱如果被開單的話與他們完全無關,因為單子一定是寄到公司去,且受處分人也是公司的名字,是這樣子嗎?
3、現在是地主不讓公司申請,並不是公司不申請,不知地主此做法是否違約?有何法條可保障我公司的權益?
4、該土地有登記多個人的名字,但當初簽約時卻只有一個人簽名,合約上也沒提到另幾個人的名字,他也沒拿代理同意書出來,不知這樣合約是否算是合法的
謝謝您的回復
A:
王奕,您好:
1.看是什麼稅。
2.不一定。
3.起訴請求蓋章或賠償。
4.合約合法。找「那一個人」賠償。
黃國鐘 敬上
9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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