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先生在民國87-88年左右和朋友合夥開工廠
我和我先生都是掛名董事,實際經營者為負責人夫婦
我先生擔任公司技術人員一職
後來因為資金問題,員工未領到薪資而陸續離職
先生也因負責人太太(會計)拖欠4個月薪資於89年底辭職離開
並要求負責人撤除我夫妻二人董事職務
該公司在96年12月31日業經經濟部廢止登記
最近陸續收到國稅局桃園分局寄來
“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和“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繳款書”
兩份加上滯報金約7萬元左右
因為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未規定清算人
國稅局就對全體董事送件,要求擇一繳納
但另外負責人夫婦聽說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人也不知去向
我們實在沒有能力去繳這筆錢
也很後悔因不諳律法又誤信朋友而引起這些麻煩
請教您我們該怎麼去申訴 ?
感謝您的幫忙 !
林麗鳳敬上97.8.19
A:
您好:
因為董事與公司間屬委任關係,因此可以隨時辭任,所以你若要解決此一問題,可以提起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的訴訟,時間點可自你們要求撤除董事職務時起算。若要針對國稅局進行稅捐的複查或訴訟,個人認為恐怕無法達到你們所要求的目的。
另外,若該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則只要選任一人(即實際負責人)為清算人,則其他的董事將會解除清算人的責任。
誠ㄧ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27040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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