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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提出提存書遺失程序?


田OO 發問於 2008-08-06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因為車禍在法院提存80萬擔保金
目前民事業己結案,對方可領取36萬
我請對方直接執行該筆擔保金,對方也已提出執行申請


請問:
原提存書在搬家時不慎遺失,我何時可提出原提存書遺失申請?
(現在還是要等對方領到36萬後?還是等收到法院裁定我方可以領回餘款時?)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838

A:  您好:
先就妳的車禍訴訟事件「結案」來說:如果是經法院確定判決你僅需給付對方36萬元(利息暫且不算),則當對方就36萬元擔保金執行完畢後,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取回擔保金,領回餘款。

在聲請取回擔保金時,就提存書部分,得一併向提存所聲請公告遺失,待提存所核准後,您需將提存所核准之內容登報公告,並檢附登報之新聞紙郵寄或親送至提存所附卷,始得取回、領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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