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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契約不妥退訂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8-07-25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第一次房屋買賣遇到一些問題
時間於今年7/20在桃園蘆竹鄉跟星光X緻業務員黃小姐
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有合約與合約訂金15萬與本票376萬
但我都沒看過或審閱合約書內容
就先要我簽訂合約與付訂金和本票
後續我覺得有問題並提出要退訂請歸回訂金與本票
但對方一直都說要給他們時間跟公司主管商討
而我也有先於7/24先寄發存證信函
並於7/23在桃園縣政府消法官那申訴此案件


請問:
我應該再採取什麼動作?
我有打電話詢問他們公司負責人,但他們說只要現場人員作處理就可以,但我就是不知他們是否在拖時間,請律師們幫我解決此疑問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527
匿名

律師

A:  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之立法目的在於定型化契約係企業經營者單方預先擬定,而其條款或使用專門用語,或為消費者所難以理解;或隱藏風險轉嫁,而使交易他方承擔不利。故消費者就定型化契約之內容既無法參與於前,企業經營者即負有於訂約「前」,向消費者揭露該契約條款內容之義務,並使消費者於依該條款訂約「前」,有審閱內容之機會。倘企業經營者於締約「前」,「未」給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契約期間,未盡資訊揭露義務,消費者得依前揭規定,主張該定型化契約全部或部分條款不得構成契約之內容。
是陳先生得依雙方簽訂之買賣契約因未經審閱故全數條款無效,買賣雙方自應負擔回復原狀之義務(即賣方須退訂歸還本票),逕以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主張權利,或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倘調解不成則須進行訴訟程序。
謝謝
劉師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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