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A君並不相識,而A君女友在7-11打工
因為常去7-11消費之故,因此自然而然認識了該女友
但也純粹只是偶而寒暄點頭之交
而A君卻片面認為本人意圖騷擾該女友
因此託人轉達:在路上小心一點,別人的女友別碰!
自己感到很冤枉,但又不甘受辱並且活在恐懼之中(三人皆服務於同一間醫院)
因此求助於此,請問該如何是好?
A:
您好,回覆如下:
其實本案之關鍵在於「在路上小心一點,別人的女友別碰!」這句話有無構成恐嚇罪。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為本案A君並無明確指明「要加害於你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雖「在路上小心一點」難免會讓一般人產生恐懼,但實未達法條所欲保護之程度,是否該當恐嚇罪尚有疑義。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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