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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頂讓店後,對方已成負責人卻堅不付款

頂讓店後,對方已成負責人卻堅不付款


朱OO 發問於 2005-09-30 | |

Q: 九月初頂讓店後買方(為店長現任同學已滿二十三歲)說簽約後即給付三分之一款項伍十萬但是要求要先登記為負責人才付剩下款項!但為求保障我要求他將剩餘款項一百萬簽發本票(到期日十月一日)給我他也照做。雙方於九月已簽訂頂讓合約並在合約書中有紀錄頂店金額及付款時間十月一日要完全給付剩餘款項。買方於簽約後即進入店中學習我的技術且在期間沒付任何金額即簽約金五十萬元,並一再欺騙說已匯錢給我!但款項一直沒有入帳!(發現他故意拖欠時我要求他將五十萬再簽一張本票給我到期日是十月十五日但此時早已更改負責人)再來就是買方堅不換房屋租賃人說是他沒錢等去貸款後一併還我!在九月二十八日買方夥同父母及阿姨姨丈五人要求洽談頂店金額一事!說我訛詐買方!並說我的店不值此金額要求我將店吞回去或是將金額減低三分之一即他們認定之金額一百萬!但是頂店金額一百五十萬元是買方自己提出之價碼,我只是同意金額罷了!買方父母說上法院我不會贏,現在已經十月一日了對方不出面我該如何?頂讓合約中許多事項都未完成程序!我不知是否該繼續營業?但是他已登記為負責人並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帶走,買方本人也回屏東並且不聯絡(我店在台北),加上他已經將我店中的食譜都已學走!這些都是我辛苦的心血!這樣算不算詐騙?本票格式都正確但是拿的到錢嗎?我本無意要頂讓店是他自己找來說要頂店並說定頂店的價錢所以我才同意的!其間還有一位先生是店中客人也說有意要頂店但是因為不認識所以才沒要頂給他!房東那裡因為沒換承租人所以我還要一直付房租!這樣對我真是損失很多!請問我接下來應該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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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對於您的遭遇,深感同情。惟民事法律關係,首重雙方之約定,其次才是法律之補充,因為沒見到您與對方之約定,故無法作判斷,以下僅僅參考:
1、您應考慮者,是關於您的頂店合約,您欲使其繼續有效或為解除取回營業之權利,不同的思考,有不同的主張,何者有利,您必需自行判斷。如係主張頂店有效,則您所主張者為請求對於交付價金,而您手上有本票,自己將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來強制執行而取得頂店之金錢。但能否實際取得,仍需視對方有無財產而定。反之,如欲主張解除頂店的契約,則需要先為解除之意思表示,而您可取回一切營業之權利,若因此期間而造成損害,更可請求賠償。
2、雙方約定之價金為一百五十萬元,除非您有使用不法之手段,否則既為雙方之合意,金額即為確定,並無他方所說不會贏的情形。
3、您與房東之租約,乃您與房東間之關係,應由您與房東自行處理,若依約應由他方更換而違約,則屬他方違約所造成之損害,將來可向他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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