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業主,我的承攬開發合約裡面有以下這一條款:5.在未取得他方同意前,不得擅自使用他方之名稱、肖像或標章等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像及他方提供之所有資訊)為任何宣傳行為,本合約如違反本條款之規定者,需給付他方違約金伍萬元以為「懲罰性之賠償責任」。請問:1. 對方的公司經理...
因員工從營業所得拿薪資但忘了告知老闆,老闆隔日打電話尋問營業所得,並想告知可以領取個人當月薪資員工答覆已經自已拿了,老闆得知後,大怒並在當日要求切下切結書遣散內容為,因挪用公款被遣散不得要求遣散費想問這樣構成業務侵佔罪嗎?如主動歸還後還構成犯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