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因上個月底公司老闆要我離職走人,卻在發薪日那天任意扣除我的薪水6000塊,理由是他說當初進來的時候有簽合約,其中有一條寫著:若試用期間不適任者,公司斟酌扣除教育訓練費用(並沒有寫扣除多少錢)。但問題我從進來公司第一個月都是自己在摸索偶爾請教同事,他卻把請教同事的時間當作是教...
1、勞動契約是否完全無效?如果家長不同意的情況下。2、工作期間所造成之損失可透過民事訴訟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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