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27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是否指的就是簽約時,為避免爭議,應蓋公司大章及負責人(法人大章及指定自然人的小章),如:A公司的負責人為B法人,B法人指定C自然人為執行職務者,是否應蓋A、B、C或只蓋A、B即可?
您好,請問公司在沒有任何預兆溝通的情況下,以工作態度有問題,甚至是收班沒有客人在的情況下摔鍋子(當事人不見得)這種理由,提出資遣三位夥伴的話,我們有什麼自救方法。有給預告期謀職公假跟資遣費。我們也不想繼續待了,只是覺得莫名奇妙被以莫須有的罪名在年前資遣,想討個公道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