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於試用期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員工馬小九,並用官方資遣費公式(新制)計算資遣費給馬小九 ,馬小九不滿,向老闆抗議說明 :是你叫我做到昨天,雖然沒做滿一個月 ,依勞基法第17條第2款,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你要給我一個月資遣費!資方應該給他一個月嗎?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在公司已經待一年半了,有7天特休但是我在5月時,提出離職,那想請問一下,我特休七天都可以休完嗎?!還是要依照公司規定?他們說我能休幾天才是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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