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首頁 / 律師專欄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分類圖片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案例:

A是一名營業員,任職於B券商,A在接受客戶下單時,未查明客戶正確身分,不應接受下單而仍接受下單。再者,因為該客戶違約不交割,最後導致B券商須代履行交割責任,導致鉅額損失。

B券商對A提出民事求償,同時,因為有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遂想了解是否能一併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事故發生,並請求給付保險金。

 

說明:

 

1.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是屬於「保證保險」的一種。依保險法第95條之1規定係指:「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任。」。

2.   所謂受僱人之不誠實行所致損失?主要是指員工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導致雇主財產之損失、或因員工受託保管財產之損失而依法應負擔之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於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對雇主負理賠之責。

3.   至於保證保險的承保範圍,以常見保單為例,主要指:被保險人於約定本公司對於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之起始日後至保險期間內,因被保證員工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導致被保險人所有財產之損失或被保險人因受託保管財產之損失而依法應負擔之賠償責任者,經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現並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4.   實務上,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可概分為兩個部分,分別為因受雇人不誠實行為致自身財產的損害(積極保險利益)及因受雇人不誠實行為致第三人財產的損害(消極保險利益),均為承保範圍。並且誠實保證保險之利益歸屬主體應為僱用人。

5.   需注意的是,依保險法第95-2條規定:「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不保事項是否包含員工的過失行為:

1.   實務上較有爭議的情況是,甚麼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關於這點,常見保單條款大多列出: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係指被保證員工之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

2.   進一步而言,所謂「不法行為」是否包含過失行為?多數實務及學說認為,本保險不包括過失行為。這裡的邏輯是,不誠實行為本身的概念就包含「故意」為其要素,而不論重大或輕微過失,都和故意有別,有過失即不可能有故意,殊難想像會存在有過失之不誠實行為。再者,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若承諾擔保受僱人之過失,會大幅度地降低被保險人(也就是僱用人)對受僱人的監督義務,使原本可以預防的過失行為,因為放任而發生。

3.   因此,曾有判決指出因員工之過失行為所致之損害,屬於不保事項,保險公司無庸賠付保險金。

4.   保險契約都會詳列名詞定義及「除外責任」,並且說明哪些情況,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因此在本案中,若A明知且有意接受不符資格者的下單;抑或者,A出於過失而未發現下單者之真實身分,這對於能否請求保險理賠,結果就會不同。

5.   附帶討論: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其他不法行為,不限於刑事犯罪行為,而應參照民法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換言之,行為人不法行為侵害致僱用人受損害,若屬不誠實行為,就應該是擔保賠償之範圍。只是,若雇主未能證明員工有故意之侵權行為而造成雇主損害,則僅能認為員工係屬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造成的過失損害,此時,保險公司不負賠付保險金之責。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