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無形資產攤銷 稅法快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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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無形資產攤銷 稅法快跟上

案例主題:

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正案傳出幾個修法方向,大家比較關切的方向是無形資產的部份,目前企併法裡允許攤銷的無形資產只有「商譽」,但事實上,企業在併購時,除了商譽以外,按照財會準則37號公報,也必須把可辨認的無形資產,例如客戶名單、已承接未完成的專案等無形資產都要辨視出來並予以評價。


說明分析:

這個修法方向讓業者發現,除了商譽,還有很大一塊交易都算是出錢去買的,如果不能攤銷,代表錢丟入後卻沒有任何的租稅效益。

本次很大一塊修法方向是針對各式無形資產,也要給予攤銷可能,對此是很贊同的。確實,現在稅法並沒有跟上會計原則的修正,以前我們都把各式無形資產的價值放在商譽裡。

可是後來財會準則修正,因為商譽是無法辨視的東西,若可以辨視出來的無形資產,例如客戶關係之類的,就應該單獨列帳,並賦予價值;若辨視到最後,都無法辨視的無形資產,才能歸類為商譽。

當財會已將各種無形資產獨立出來時,不混在商譽內時,但稅法卻沒有做同步修正,造成商譽可以攤提,但其他可辨視、已明確的無形資產不能攤提,導致企業無所適從。若本次修法能呼應社會各界要求,是很好的方向,能解決長久以來容易與稅局發生爭執的模糊地帶。

過去實務上,經常遇到的爭執之處是商譽抵減。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商譽可以攤銷,但實際上案子送入國稅局,可抵減的部分大多要被「打折」,大多是五五折開始談,大約可以到六折。這好像變成一種默認的共識,只要能取得部分攤銷就要偷笑了;但就法律觀念來說,不應該有這種不成文的規定。

其實,最早的時候,商譽是被完全剔除,後來經過多年的爭訟,業者已獲得一些勝訴的判決,這就對國稅局造成壓力。後來就變成打六折左右的範圍內,讓稅局官員與業者談。如此也喪失企併法商譽可以攤銷的美意。

他們要求業者打折雖然是共識,也會舉出很多荒唐的理由,例如第三方併購案,通常會找專家進行價格合理性評估,假設訂出了併購價格的合理區間每股10~20元,最終成交價格是17元,雖然仍是落在合理區間,但稅局官員可能就會質疑為何成交價不是10元,成交價格過高是刻意產生比較高的商譽。

無形資產攤銷已上路十幾年了,但迄今仍爭訟不休,我們認為,既然雙方都不是關係人,也都已「證明文件齊備了」,商譽不該還要被打折,這種觀念應該予以突破。

至於本次修法也提及,併購案的股利所得,可以比照員工分紅制度延後課稅,就新創業者而言,可能滿吸引人的,但對一般企業併購案的誘因不是那麼大,因為給予的也只是「延後課稅」,不是「取消課稅」,不如企併法現行其他優惠政策來得吸引人。

事實上,在生技醫藥條例內,也已針對技術作價的投資行為給予緩課稅的優惠,本次若增訂在企併法內,誘因未必大。(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周黎芳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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