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有訂一些商務合約,我們很怕以後萬一有糾紛無法和解要去法院訴訟多年,有無其他較簡便的糾紛解決方法?
一般解決商務糾紛較常用之機制除訴訟外尚有仲裁。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解決紛爭的一種機制,仲裁必須要有書面仲裁合意始可。當事人可以就仲裁人的選定,仲裁程序的進行加以約定。在當事人就仲裁人之選定無特別約定時,由兩造各選一仲裁人,再由此二位仲裁人共推一第三仲裁人,由此三位仲裁人擔任法官的角色來決定當事人的是非曲直。
仲裁與訴訟比較有下列優點:
1.仲裁判斷一經作成,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2.仲裁的期間較短,依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必須在第三仲裁人選出後九個月內作成仲裁判斷。
3.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不公開。
4.在牽涉專業知識之案件(如工程、證券、智慧財產權),可以選擇該行業之專家擔任仲裁人,較不會有突襲性裁判情形。
5.在標的金額較大的案件,仲裁費亦較訴訟費低。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定要有書面仲裁合意才可以提付仲裁,此書面合意可以在訂約時即在合約中訂立,也可以在發生爭議後才訂立。若當事人間有任何文書、信函、傳真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均願意將爭議提付仲裁,均屬書面仲裁合意。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趙梅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