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贊助乙財團法人從事慈善公益事業,特地將名下一塊土地無償借用給乙財團法人作為辦公與活動用地。今甲公司經理認為無償借用土地給乙財團法人使用,不屬於有償的租賃行為,應無所得稅課稅問題;但為求審慎,前來詢問律師。
甲公司於乙銀行開有活期存款帳戶,並持有丙上市高科技公司股票,會計年度終了時,乙銀行雖有結算活存利息,但並未摯發利息扣繳憑單,丙公司雖有發放股利,亦未摯發股利憑單。故甲公司認為未摯發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者,該筆所得應為免稅所得,可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誤蹈法網,前來詢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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