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於乙銀行開有活期存款帳戶,並持有丙上市高科技公司股票,會計年度終了時,乙銀行雖有結算活存利息,但並未摯發利息扣繳憑單,丙公司雖有發放股利,亦未摯發股利憑單。故甲公司認為未摯發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者,該筆所得應為免稅所得,可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誤蹈法網,前來詢問律師,是否未收到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者,該筆所得即不需申報。
甲公司不得主張未收到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而認為該筆所得係屬免稅,或得不列入結算申報所得額中,因此建議甲公司應立即向乙銀行與丙公司查詢清楚改筆所得是否屬於稅法上所規定的免稅所得,抑或是乙銀行或丙公司係因疏忽,漏開扣繳憑單或是股利憑單,以免因此受罰。
利息所得與股利所得,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除稅法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課徵所得稅。因此所得是否應稅或免稅,應求諸稅法的明文規定,而非以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有無,作為依據。
扣繳憑單是抵繳稅款之依據,並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據,如果原扣繳單位因疏忽未摯發扣繳憑單者,納稅義務人可向原扣繳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不得以未收到扣繳憑單或不知情而免除申報所得之義務。此外本案中甲公司如誤以為該利息所得與股利所得,因未收到扣繳憑單與股利憑單,而不列入結算申報所得額中者,即構成短報,漏報所得額行為,且當甲公司因疏忽而未向乙銀行、丙公司查詢者,則難辭過失之責,稽徵機關得依法科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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