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贊助乙財團法人從事慈善公益事業,特地將名下一塊土地無償借用給乙財團法人作為辦公與活動用地。今甲公司經理認為無償借用土地給乙財團法人使用,不屬於有償的租賃行為,應無所得稅課稅問題;但為求審慎,前來詢問律師。
甲公司如果想要無償借用土地給乙財團法人,並減少課徵所得稅時,所可能遭遇到的不必要困擾,建議再借用土地時,即與乙財團法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隻二人證明確是無償借用後,向法院公證該無償借用契約。
所有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或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即未租賃所得;故將財產無償借給他人使用,應非屬租賃行為。但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假借無償借用為名,實際上卻收有租賃所得,逃漏所得稅,另規定若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非經過查明證實無償行為而且不是提供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外,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地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且「將財產無償借給他人使用時,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再經過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級法院公證;如未依此程序辦理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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