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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之處理程序?


最後更新時間:2009-06-27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可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調解程序處理,或起訴由法院審理?


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權利事項之爭議得向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起訴由法院審理。權利事項之爭議是雇主或勞工依據既存的法令、協約或契約主張其應有的權利遭受剝奪或侵犯,故本質上以法令、協約或契約存在為前提。至於僱傭關係存否尚有爭執之情形,訴訟上雖有確認之訴可供解決,當事人可以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但除此之外,當事人如果不欲因訴訟程序耗費較高的勞力、時間、費用,可否選擇向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即曾引發討論。

司法院曾經於78年2月25日開會討論,其結論認為勞資關係存在與否之爭議,即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爭議,所以勞資雙方對於僱傭關係之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應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第2項所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自有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依第5條規定,可依該法所定之調解程序處理。其實就是在考慮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立法原意就是想迅速處理爭議及安定社會經濟,其解釋可資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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