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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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金額-票據之金額可不可以塗改?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假設段譽簽發下列支票數張 , 就金額而言 , 該等支票是否有效 ?

(一) 段譽簽發面額新台幣「拾萬元正」支票乙張 , 向慕容復購買「天龍八部」乙批。

(二) 段譽簽發面額新台幣「二十萬元正」支票乙張 , 向慕容復購買「天龍八部」乙批。

(三) 段譽簽發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正」支票乙張 , 卻另外在該支票上載有阿拉伯數字「NT$200.00」, 向慕容復購買「天龍八部」乙批。

(四) 段譽簽發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正」支票乙張後 , 將該支票改寫為「參拾萬元正」 , 並於改寫處加誚L鑑 , 向慕容復購買「天龍八部」乙批。

(一)日常生活口語上習慣將「壹拾萬元」稱為「拾萬元」, 然而因僅書立「拾萬元」易為人所利用變造 , 故支票金額應寫「壹拾萬元」。雖然付款銀行作業上可以「金額文字不清」退票 , 但基於票據客觀解釋原則與票據有效解釋原則 , 則為維護交易之安全 , 段譽所簽發金額「拾萬元」之支票應為有效 , 故付款銀行以「金額文字不清」為理由 , 而予以退票 , 本例中段譽仍須負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付款責任。

(二) 文字有大寫及小寫之分 , 我國票據法並無明定票據之金額須以大寫之文字書寫 , 因此發票人以小寫之文字記明金額 , 該票據並非因此無效 , 票據行為人仍應負票據文義之責。不過 , 目前金融業務上 , 倘其文字非以大寫為之 , 則構成付款銀行退票之原因。因此 , 本例中段譽簽發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正」, 向慕容復購買「天龍八部」乙批 , 雖然銀行將該支票退票 , 段譽仍應負擔保該支票付款之責 , 慕容復仍得向段譽起訴請求新台幣二十萬元之票款。

(三) 票據為金錢證券 , 故必須記載一定之金額 , 習慣通常以文字及號碼同時為之。未免文字與號碼不符時解釋上發生爭議 , 票據法第七條特別規定 :「票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 , 以文字為準」, 故支票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阿拉伯數字若有不符時 , 應以文字為準。且阿拉伯數字因為並非票據法「法定記載事項」, 僅具有提醒注意之孕?, 故不論號碼金額記載之「欠缺」或「更正」, 均不影響票據之效力。

本案例中 , 段譽簽發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正」之支票 , 雖然該支票上阿拉伯數字錯誤記載為「NT$200.00」, 仍應以文字的「貳拾萬元正」為準 , 故段育嬰負擔新台幣貳拾萬元之票據責任 , 銀行亦不得以此為退票之理由。

(四) 一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票據上之記載 , 除金額外 , 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因此 , 票據上大寫金額之文字並不得加以改寫 , 發票人若加以更改 , 縱發票人另於改寫處簽名或輒?, 該票據仍屬無效。

本案例中 , 段譽簽發支票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正」後 , 將該支票改寫為「參拾萬元正」, 雖段譽已於改寫處加誚L鑑 , 惟該支票仍屬無效。此時 , 不僅該支票會遭銀行退票 , 且因票據無效 , 發票人段譽亦無須負票據責任。因此 , 如果票據上金額經過塗改 , 執票人應該立即請發票人重新簽發票據。

票據法所以就票據金額之方式及禁止改寫設有特別規定 , 其目的無非防止變造票據金額。不過 , 就票據金額之記載 , 倘金額「文字」經過防改機或壓紋器特別處理者 , 當然仍為有效。倘以「數字」經防改機或壓紋器等機械方法防止變造塗銷者 , 而未使用文字為之記載者 , 一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票據上之金額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 , 經使用機械辦法防止塗銷者 , 視同文字記載」, 該支票仍為有效。

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 提示支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應填具三聯式退票理由單辦理退票 :

(1)發票人簽章不符

(2)金額文字不清

(3)發票年月日不全或不明

(4)支票未到發票日、本票及匯票未到到期日

(5)支票照發票日期已滿一年

(6)記明票據未經受款人背書或受款人背書不全、不符

(7)背書不連續

(8)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經轉讓

(9)票據破損致法定要項不全

(10)票據塗壞

(11)字經塗改

(12)更改處為經原發票人照原留印鑑簽章證明

(13)字跡模糊

(14)使用易擦拭或易褪色之筆填寫

(15)保付後字經塗改

(16)畫線支票未經金融業者經收

(17)特別畫線支票未由特別金融業經收

(18)外埠付款票據只可代收

(19)經掛失止付

(20)掛失空白票據

(21)經撤銷付款委託

(22)經法院禁止提示票據

(23)非參加交換之金融業或法定機關印發之票據

(24)發票人死亡

(25)未經發票人簽章

(26)發票人簽章不清

(27)記名票據受款人背書不清

(28)依本辦法以外之其他規定應予退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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