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住在30年大廈七樓住戶
因頂樓防水的PU年久失修龜裂
導致漏水到我的天花板
我趁天氣晴朗時購買五千多元的防水材料先行修補
同時將發票請管理員交給管委會主委請款
但管委會討論結果後,說因無先例不予以支付我款項
請問我是否能自行扣下(或拒繳)管理費的方式抵制之?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5e6054c6d6="wukuoyuan"][quote:5e6054c6d6="遲先生"]律師您好~
我住在30年大廈七樓住戶
因頂樓防水的PU年久失修龜裂
導致漏水到我的天花板
我趁天氣晴朗時購買五千多元的防水材料先行修補
同時將發票請管理員交給管委會主委請款
但管委會討論結果後,說因無先例不予以支付我款項
請問我是否能自行扣下(或拒繳)管理費的方式抵制之?
謝謝您的回復[/quote:5e6054c6d6][/quote:5e6054c6d6]
1.漏水問題應探究係自何處發生:
(1)若為自用之專有部份---當然無侵權行為
(2)若係自別樓層滲入-----自有侵權行為可咎
2.而先生住處樓頂龜裂產生漏水,而大廈樓頂,除有特別約定外,應屬共有部份,理論上保管人應為大廈管理委員
會,應負責修繕.
3.一般而言,應先發函通知大廈管理委員會,使其知悉侵權行為發生,並限期修繕 ,倘逾期或拒絕修繕,可自行修繕,
再對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賠償.
4.當然若您對大廈管理委員會取得債權後(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自可對大廈管
理員主張抵銷.
相關條文: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
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
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
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
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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