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住在30年大廈七樓住戶
因頂樓防水的PU年久失修龜裂
導致漏水到我的天花板
我趁天氣晴朗時購買五千多元的防水材料先行修補
同時將發票請管理員交給管委會主委請款
但管委會討論結果後,說因無先例不予以支付我款項
請問我是否能自行扣下(或拒繳)管理費的方式抵制之?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份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責.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頂樓之屋頂平台屬該各樓層住戶分別共有,因漏水侵害到您的權益,假若您所屬公寓大廈沒有特別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約定頂樓平台漏水由誰支付修繕費用,則依上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份比例分擔.
所以您必須先調查確定該屋頂平台漏水之原因是為何,若沒有其他人應負責,則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委員會不負責,可對管理委員會起訴請求支付修繕費用.
至於是否可以拒繳管理費方式抵銷,最好不要,因屋頂漏水是否該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一事,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責任歸屬未明,所以您應該最好是管理費照繳,同時也對管理委員會起訴請求支付修繕費妥.
黃柏彰律師謹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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