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人開設一家咖啡及茶品的飲料店,原本與妻舅合夥,但本人有正常工作,所以純粹投資店務交由妻舅負責經營,妻舅經營一段時間後,發覺做為盤商較有利潤,所以將店務交由他的老婆經營自己兼營盤商,但是妻舅夫妻兩人都領有薪資,妻舅卻在上班時間兼營自己的事業,當初經過溝通後,妻舅可以兼營自己的事業做原物料的盤商賺取其他客戶的利潤,但是不得賺取自己開設飲料店的利潤,但是後來發覺妻舅不但在上班時間經營自己的事業,還賺取本店原物料的利潤,當發覺後兩人不歡而散,所以只好將工作辭去自己經營,但是發現妻舅將原物料供應廠商的資料全數帶走,使得本人必須向妻舅叫貨,無法知道原供應商為何,並一再的賺取本店原物料的差價,妻舅與我當初的股份比例為6:1,我是大股東他是小股東,但是店由他經營,所以領有薪資,我只能在賺錢時才有紅利可分,而且在經營不理想時,要求我再拿錢出來發薪資,只應為我是大股東;想了解妻舅是股東又是員工,並領有薪資,而應業務關係握有廠商資料,卻在拆股時隱藏廠商資料,領有薪資卻又因採購業務方便隱瞞廠商報價賺取本店利潤,而虧損時身為股東之一,卻不願負擔員工薪資,並領有全薪,造成本人金錢上大量損失,不知以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我又要如何爭取我的權益呢?如果有犯罪是犯了哪些罪?是否有追訴期呢?
煩請詳答.因為妻舅最近又在附近要開店與我競爭,一再的落井下石,我已無法忍受此種背信的行為.
A:
您好,
您的合夥人藉採購業務方便隱瞞廠商報價賺取利潤,可能涉有刑事背信罪(刑法第 342 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 343 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第 324 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事告訴乃論,須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
依民法合夥規定,您並沒有增加出資之義務,不需要再拿錢出來發薪資。
(參照民法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第 669 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第 672 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第 676 條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第 677 條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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