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夫妻原育有一男一女,離婚之後,男方的女兒監護權,女方的兒子監護權,事隔三、四年後,男方的女兒變成有問題學生,男方不要這女兒要把女兒丟給女方來扶養。
請問:男方須負什麼法律上的責任?女方可向男方索賠哪些法律上的權力利益呢?
謝謝!
律師
A:
你好:
1、如果你想爭取女兒監護權,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女兒監護權, 或者起訴要求前夫負擔未來女兒的半數生活 費,及追討幫他巳付的女兒生活費。
2、因父母對子女都有照顧扶養義務,不因監護權歸屬何人而不同,所以你前夫不照顧你女兒,不構成遺棄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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