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基本上您所需要的「書面協議」和「不簽約」本質上是相衝突的,提請注意。
若真的需要折衷方案,可以先記載第二階段工作項目以及暫定對價,由雙方簽署,對您來說至少要做到能夠建立對方「付款義務」的文件。
若真的都不可行,就只能主張對方受領第二階段的服務屬於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請求償還相當於該等服務之價額。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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