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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管理費相關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08-04-14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1、有無相關法律明定管理費繳交規定?
2、房屋無人居住時,屋主是否仍要繳費?若要繳,是全額或半額?管理費和清潔費都要繳嗎?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149
吳宏山

律師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A:  1.關於公共基金(俗稱:管理費)之來源與運用,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相關規定。

2.管理費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則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決議來繳交管理費。而無人居住之房屋該怎麼繳,也要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繳納之。

至於清潔費,並非法律上明文規定之費用項目;是否為管理費之一部分,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無相關決議,得視其使用之性質,來判斷無人居住之房屋,是否應該繳納清潔費。

【參考條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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