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最近透過信義房屋業者簽約購買了一戶15年的中古屋
在出價過程中,由於我方第一次出價價格與信義房屋業者期望有些落差
因為信義房屋業者希望我方能再加碼,以利與屋主達成交易
並且信義房屋業者說原屋主已答應負責頂樓漏水修繕工程費用約二十萬元
因此建議我們如果出價價格如無法再加碼太多的話
是否同意頂樓漏水修繕工程改由我方自行負責並同意日後屋頂樓水由我方自行負責
由於當時並未知悉公寓大廈頂樓漏水修繕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相關資訊及出價金額預算的考量下
便於簽約文件中註明了由我方日後自行負責頂樓漏水修繕工程
在我方出價後不久,原屋主也同意以我方出價之金額售出
且由我方日後自行負責頂樓漏水修繕工程及日後屋頂樓水由我方自行負責
最近幾日下了一些雨,也趁些機會去觀察屋頂是否有漏水的問題
結果發現屋頂有部份地方會滲水
請了漏水師父前來診察,原因為頂樓排水工程可能堵塞造成積水而導致滲水的現象
由於目前銀行貸款的部份尚未下來
試問可否在此期間要求原屋主出面負責協調管委會進行頂樓漏水修繕工程?
謝謝回覆!!急~~~~~
律師
A:
吳先生您好:
查屋頂平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至於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是吳先生可依上開規定直接要求管委會介入處理修繕。至於針對前屋主請求部分,因吳先生已承諾漏水乙事由己負責,且買賣價金業因屋頂漏水有所酌減,故前屋主自無庸再負責向管委會協調之事。
劉師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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