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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電梯管理費之支付依據?


王OO 發問於 2008-03-31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我們家於去年住進一棟電梯華廈的七樓
由於前屋主頂樓加蓋並做其他利用(ex.出租)
可能當時住戶協商結果七樓需付兩份電梯維修費
而二樓住戶因不使用電梯而不需付電梯維修費
當我住進本棟樓後
頂樓加蓋部份並未住人亦未做其他使用
而其他住戶以過去協商的結果要我們照樣付兩份電梯維修費


請問:
二樓住戶不付電梯維修費合理嗎?
或有任何法規可支持頂樓住戶不需支付兩份電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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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0ec00cbc20="王淑儀"]我們一家三口於去年住進一棟七層樓電梯華廈的七樓,由於前屋主於頂樓加蓋並做其他利用(ex.出租),可能當時住戶協商結果七樓需付兩份電梯維修費,而二樓住戶因不使用電梯而不需付電梯維修費。

當我住進本棟樓後,頂樓加蓋部份並未住人亦未做其他使用,而其他住戶以過去協商的結果要我們照樣付兩份電梯維修費。

請問二樓住戶不付電梯維修費合理嗎?或有任何法規可支持頂樓住戶不需支付兩份電梯費用?[/quote:0ec00cbc20]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必要費用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故七樓負擔兩份,二樓不用負擔並不合理;不過提問人在頂樓有加蓋之建物(有事實上之處分權),一般情形都有加收管理費,例如二樓雖未使用電梯,仍有支付之義務。
二、頂樓加蓋,可能涉及民刑事責任,如金額不多,建議提問人還是支付。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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