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民國六十六年購買的新公寓
建商於購買時約定四樓頂為四樓使用
但於避難或其他緊急需要時應該供公眾使用
平時如抄錄水錶、裝設電視天線或修繕之必要而需使用通過時
應予其他住戶或必要之人使用或通過
頂樓加蓋於民國七十四年與對面住戶合蓋至今己經二十二年
但於民國九十年三樓搬來新住戶
前幾天新住戶找警察上樓拍照,說前陽台加鐵窗太危險
我們尊守約定不阻止他們上樓
他說不是要告我們,但是他要求我頂樓的四分之一
地下室是一樓住戶使用(建商約定)他也要求四分之一
一二樓是同一住戶,他一樓要不到說一二樓不分我樓上
所以把地下四分之一移到我樓上要分二分之一
請問這樣合理嗎?
我本敦親睦鄰,想回饋他他說不要
每月水表及水池清不收費用都幫他做的好好的
現在要去調委會我該怎麼辦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9502e6361d="熊珍芳"]民國六十六年購買的新公寓,建商於購買時約定四樓頂為四樓使用,但於避難或其他緊急需要時應該供公眾使用,平時如抄錄水錶、裝設電視天線或修繕之必要而需使用通過時,應予其他住戶或必要之人使用或通過。
頂樓加蓋於民國七十四年與對面住戶合蓋至今己經二十二年,但於民國九十年三樓搬來新住戶,前幾天新住戶找警察上樓拍照,說前陽台加鐵窗太危險,我們尊守約定不阻止他們上樓,他說不是要告我們但是他要求我頂樓的四分之一,地下室是一樓住戶使用(建商約定)他也要求四分之一,一二樓是同一住戶,他一樓要不到說一二樓不分我樓上,所以把地下四分之一移到我樓上要分二分之一,這樣合理嗎,我本敦親睦鄰,想回饋他他說不要,一定要分我樓上四分之一,每月水表及水池清不收費用都幫他做的好好的,現在要去調委會我該怎麼辦呢[/quote:9502e6361d]
一、頂樓屬於一至四樓之住戶共有,只是約定由四樓住戶使用,如果要變更使用人(例如三、四樓各一半),也要全體住戶同意,訂立新的分管協議(僅四樓住戶同意也沒有)。
二、但提問人在頂樓加蓋已經違反使用目的,其他共有人依法都有權請求拆除。
三、本件此種情形請盡量溝通,有很次類似情形,法院判決拆除了。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