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兩性工作平等法》或《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對於留職停薪有分性別嗎?
或是有其他法規有規定留職停薪的細則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該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若未就業,不適用第16條的規定,但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勞動部108年2月21日勞動條 4字第 1080130174 號函:若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故不分男女性別,只要符合上該規定,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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