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今天收到考試院訴願決定書,.本案主文訴願駁回,.另補加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人的疑惑有三:
一、本案決定書避重就輕,因此有損權益,因此再提訴願併附國賠求償。
二、本案涉及兩個行政單位,顯然另一單位均未配合提供受理機關參辦意見,僅就單方做成決定顯然不客
觀, 因此併案依此處分書提出訴願請求貴單位配合,併附國賠求償條件。
三、本案考試院以如有不服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人目前住在高雄,因此本案非刑事案件,
因 此以再訴願時將主張,如協議不成將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請問律師我這提3案可行嗎?謝謝回覆
A:
您好:
訴願或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為不同的程序,因此若你要提請國家賠償,需另案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又目前已無再訴願制度,對訴願不服僅能提起行政訴訟。
若你的訴願是屬於課與義務或撤銷行政處分的訴願,則提起行政訴訟的範圍也僅能以此範圍內(含被告)為之,若是一般給付或確認訴訟,方可不經訴願程序,對另一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的管轄權原則上是以原就被,因此仍應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