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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


陳OO 發問於 2008-03-03 |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我目前有一個案是行政機關遭行政機關訴願駁回
而本案是去年11月遭駁回
請問律師我是否可提行政訴訟?
現在提已經是97年3月好像時效已過了是嗎?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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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
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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