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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防漏雨棚之合法性


何 發問於 2006-05-03 | | 不動產相關業

Q: 請問大律師

台灣氣候多雨潮濕地震多, 許多老舊公寓建物屋頂之防水層常遭破損, 導致頂樓住戶屋內漏水苦不堪言, 防水修繕不易且費用不低, 同棟其他住戶均不願共同攤付, 對頂樓住戶而言搭簡易遮雨棚(無門窗牆面), 效果較佳且費用低. 聽說台北市已有單行法令通過可在屋頂蓋防雨棚? 是真的嗎? 台北縣呢?

謝謝!

瀏覽人數:4010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 台北市於95年1月20日修正(增訂)通過:「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
二點第十八款,內容 如下:
「 …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申請, 經核准後始得建
造,除第十八款外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竣工勘驗(含消 防檢查)合格核發使用許可(憑
接水電)後方得使用。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
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
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
度。
3.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
者,不在此限。
4.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
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
達者,得免留設。
5.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
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申
請,且應於核准後 3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
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二、台北縣部分,本律師目前未查得類似規定,可以前開台北市規定逕向台北縣政府查詢,或請其他律師同道
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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