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社區由於建設公司未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因此自行推選管理負責人,由於要申請辦理費用,因此管理負責人向每戶收取NT$500元;但是將近1個月了,並未見管理負責人提供申請成立進度,而且當面詢問時,他只告知已經在處理中;請問依據住戶權益而言,要如何監督管理負責人和如何監督我們所繳交出去的經費用途;而非管理負責人將經費使用後,住戶們不同意,管理負責人反到認為錢是用在成立管理委員會開銷上,不願意歸還,有所爭議,請問要如何監督並糾正管理負責人;因為許多住戶都不了解法令規定,因此詢問要如何做到好監督者的角色? 台中市北屯區楓丹白露七 ~ 十一期社區住戶吳士豪,謝謝!
律師
A: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同法」)第二十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如果管理負責人在接到住戶要求公告後七日內,仍然不履行公告義務,那住戶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管理負責人公告。且管理負責人違反前述第二十條規定時,依同法第四十九條,主管機關可以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可以要求管理負責人履行義務,如仍不履行,還可以連續處罰。所以,在本案例中,住戶可以存證信函要求管理負責人公告公共基金之收支使用狀況,如管理負責人不履行,就可報請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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