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住的社區一樓是店面,二樓以上是純住宅
為避免影響住戶生活品質
請問:
1、能否在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制訂限制店面開設的行業?例如不可開設餐飲業等
2、如果有住戶提案,且通過表決,請問這樣有足夠的法律效力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第5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本律師認為,既然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此區分所有權人之法定權利,規約之訂定自不得加以排除,並在使用目的上,切實依照使用執照,且不得有妨害建物正常使用、危害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如此方符整體法律解釋之意旨,而所謂違反共同利益之行為,一般而言,係指對建築物之不當毀損或不當使用之行為(例如搬入易燃物、爆炸物或放射物等危險物,或一定數量之重物危及建物安全,或在純住家之公寓裡,經營卡拉Ok、色情應召站等有礙居家安寧等營業)。
來文所述,一樓為店鋪,可供營業使用,開設餐飲業,應不違反使用執照所定之用途,亦非上舉有害建物使用、危害共同利益之行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餐飲業設定限制,本律師認有違前揭法令意旨,應屬無效。
當然,為了杜絕爭議,一樓商家若能更注意清潔衛生,防止氣味音響散逸喧囂,注意防火、勿推置雜物、佔用公用地等公共安全事項,投保火險及公共意外險,其餘住戶自能了能你的善意,而不再加以杯葛的。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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