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問題1.
我先生有兩筆土地,一筆是農地、一筆是建地,都是與兄弟共有,在沒有我先生同意的情況下下,去年十月兄長自行把土地承租給甲,一次十年,請問我先生可否向甲要回一半的土地?
問題2.
我們現在居住在美國, 我先生可委任我回國幫他要回土地嗎?委任書可否直接到台灣駐美辦事處驗證?
問題3.
若請律師陪同前往甲住處談判,費用應該怎麼算?
謝謝您的回復
A:
一、按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 (三):「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係就共有土地或建築物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所設之特別規定,共有土地之出租乃共有物之管理行為,與上述規定所指情形不同,尚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共有土地之出租,既屬共有物管理行為,則應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全體共同為之。」。
故您先生之兄弟未經您先生之同意,擅將該筆土地出租與他人,該租約對您先生應「不生效力」。您先生可對該承租人主張無權占有。
二、若您先生無法親自返國處理,可委託您或律師代為處理。而該委託書需經台灣駐美辦事處驗證。
三、另委託律師全權或陪同談判之費用,可選擇按時計費或固定費用計之。實際金額之計算,需實際會談(電話亦可)後方能確認。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Tel:(02)2704-0020
Fax:(02)2704-8040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80號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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