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住的社區有請保全和總幹事負責收管理費
可是有一戶的房子被法拍
導致收不到管理費,因而要轉為呆帳
如果總幹事催討動作不完全導致社區損失
可以向保全公司求償嗎?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1. 管理費應是住戶負擔,可先由社區之管委會(如果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者) 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或提起小額/簡易訴訟, 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判決,做為執行名義, 就可向住戶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管委會在該住戶之房屋法拍程序尚未拍定前, 就及時取得執行名義, 則可以聲請參與分配.
2. 來問所提之總幹事係何人僱用? 如果係管委會僱用, 則總幹事有無催收管理費或進一部採取法律行動之義務, 須依僱傭契約來認定. 同理, 保全公司有無催收管理費或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之義務, 也須依保全合約(或民法委任關係)以認定.
如果當初皆無約定, 則由於管理費之追討, 應該是此處所說的管委會之職權, 則總幹事或保全公司並非權利人, 除日常向住戶代收外,自無從代管委會採取法律行動追討. 因此, 縱然不去催討, 除非另有原因, 原則上亦難以認定總幹事或保全公司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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