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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業


陳OO 發問於 2006-04-24 | |

Q: 大律師您好:

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九十二年十一月, 開業資本額為參佰萬,主要營業項目為油污染環保工程及設備買賣;又於九十三年七月增資為一仟萬元,現因主要股東之一擬退股,並希望結算至95年3月31日止,但又遲遲不表態該如何處理?公司截至95年3月31日止之財務報表為: 資產總額4,877,805.- 負債總額1,550,802.- 資本總額3,327,003.-(此報表為擬退股股東雇用之會計所製作).我的問題是:
1. 目前公司負責人擬另成立一家公司繼續經營,是否牽涉背信罪或其他罪名?
2. 負責人擬先辦理停業,是否該以書面告知此一股東?
3. 辦理停業前之債權債務該如何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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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刑法上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且須為違背任務之行為;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參照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530號、86年度台上字第3156號判決意旨)。
如貴公司之董事要成立另一家公司經營,
請參酌(經濟部66年8月29日商25392號)董事長兼任另一經營同類業務公司經理時應分別取得同意
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又同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董事或執行業務之股東過半數同意者,不在此限。」故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欲兼任另一同類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時,應分別經原公司股東會及所兼任經理公司之董事會同意。
公司法第 209 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2.公司停業應經過董事會決議(公司法第 202 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3.公司對於停業前之債權債務,公司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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