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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積欠稅款,是否有得協商?


范OO 發問於 2006-04-17 | |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有關積欠稅款,是否有得協商?
如果沒有其補救方式有那些?
如果有其協商方式為何?是否有諦結契約?
其相關法規可從那得知?

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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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1 條「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前段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辦法所定應繳稅款,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第 3 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其認定方式如下:一、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二)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
(三)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四)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一)營利事業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連續四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鉅額稅捐,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故可依上開辦法申請分期繳納。
如已被送行政執行,則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亦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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