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一親友於月初往生,生前有過2次婚姻。
第一段婚姻有3名子女,第二段婚姻有一年幼小女;
保險及撫恤金、存款、汽車、土地等都是長女負責處理,
有數筆保險金受益人是指定給最小女兒。
請問:針對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是否需要和其他3名子女共同分配?
如何保障最小女兒於其他財產分配上的公平與權益?
謝謝回覆!
A:
您好,
保險金不一定是遺產,需未指定受益人時方為遺產,故若有指定特定受益人,則為受益人所有,非屬遺產。
是故:
1、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為小女兒,自無需與他人共同分配。
2、其他遺產之部分,由四名子女及尚生存之配偶共同分配。若有侵害,可提出訴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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