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同一公寓住戶餵養流浪貓,屢勸不聽.已造成野貓聚集,影響環境衛生與生活品質.
請問是否有相關法律可約束其餵養行為.
A:
敬覆如次,請卓參: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第五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二、又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三、所詢問之情形,為餵養流浪貓,是否足以認定為飼養動物行為,及是否已達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程度,或有無違反規約,均應視個案狀況而定,相關爭議,由社區管理委員會先行協調處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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