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社區係數棟大樓及透天混合的社區
82年同時完成,承商留每戶一萬元作共同基金
因大樓需電梯、消防、保養、更新,透天的不用
故委員會將共同基金分別依各棟及透天區使用
請問:共同基金可以不共同使用嗎?合法嗎?
A:
[quote:b1964260eb="許賜福"]律師您好~
本社區係數棟大樓及透天混合的社區
82年同時完成,承商留每戶一萬元作共同基金
因大樓需電梯、消防、保養、更新,透天的不用
故委員會將共同基金分別依各棟及透天區使用
請問:共同基金可以不共同使用嗎?合法嗎?[/quote:b1964260eb]
許先生您好:
若 貴社區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公共基金分為透天及大樓二部分使用,則管委會作法固無可議,惟若規約未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而由管理委員會逕自做成之決定,依本律師看法,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為如何之運用已授權管理委員會作決定,故 貴社區管理委員會上開作法,應無不法,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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