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去年七月份開始一直到今年三月止
從國外進口中古(可用)輪胎共四個貨櫃
當時海關當局所課的稅額約40%
由於時機問題及其他因素
所以我們在今年三月以後就沒再跟國外進口貨品
但是在今年10月時環保署發文說要來輔導我們
後來才發現原來環保署是要來向我們公司收取廢棄物回收費用
當時聽了有點不敢相信
因為這種費用是不是應該在我們當時申報進口時就該告知
而不是在進口之後才來收取
而且費用還不少,大約20萬元
我們當時有詢問為何海關當局不告訴我們有這項費用
他們的回答是他們沒有跟海關局配合
如果是這樣的話會讓我們覺得很不公平
當時環保署人員有說我們要有知法的觀念
但是我們也說你們要有告知人民的義務
不可以在我們不知情的狀況下向我們收取任何費用
請問像這樣的情形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A:
首先,需釐清你所述的情形是否有構成環保署收取廢棄物回收費用的標準,其次才是環保署收取的費用是否合理(如本案例,是否有損人民信賴保護即有爭議空間)。
若屆時環保署開單通知繳納該費用(該通知為行政處分),而你又不服,則可以訴願的方式來救濟,若不服嗣後的訴願決定,則需提起行政訴訟解決。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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