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於82年間投資某家股份有限公司,只發給股條,公司於董事會、股東會及自結財報都以虛的資本額作為股本,實際未向經濟部登記。
多次與公司溝通都說有賺錢會再增資補齊,但如今仍未補齊,且負責人已死亡,由其子繼承。
以上我有何方式可爭取自己的權益嗎?
肯請解答,謝謝!!
A:
您好,依公司法第162條「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第 1 條本規則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之簽證,由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以下簡稱簽證銀行)為之。第 3 條股票簽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簽證銀行辦理簽證期間,新發行之股票自接受委託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個營業日,並於簽證前應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股票之內容、公司印鑑式樣、紙質、編號、面值、張數、總額等詳為審核並記錄。二、簽證銀行簽證於股票之印鑑樣本及經簽證之股票樣張,於發行公司辦理清算完結前,應由簽證銀行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三、簽證股票數額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總額以內之實際發行數額及已實收款項之股票總數為限。四、無記名股票申請遺失補發者,應於申請人取得經法院宣告原股票無效之除權判決書後,公司應將無記名股票變更為記名式,由簽證銀行簽證之;記名股票申請遺失補發者,於依照該發行公司規定辦理掛失手續,並經發行公司認為應予補發新股票後簽證之。五、同次發行之股票,應委託同一銀行簽證。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股份轉讓受有限制。股票因增加資本、減少資本、合併、分割、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或其他原因而須換發者,簽證銀行應確認舊股票已截角作廢後,始得為新股票之簽證作業。但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所定股東未提出股票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失其效力之情形,得逕為新股票之簽證作業。公司依法收回或收買股票註銷者,於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截角作廢,並向原簽證銀行申報。」因此您購買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應注意股票是否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辦理簽證,以免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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