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教大律師:
就商事法的觀點而言,「招募公司債」與「私募公司債」有何區別實益?
謝謝!
A:
兩者在募集對象上有不同,前者是對於較大多數(不確定人),後者則比較針對少數特定人,因此二者不同,在程序法規要求、資訊揭露程度、流通性上都有不同,也因此發行成本跟獲得資金的時間效率上會有差異。
簡單說,招募公司債適合希望「吸引大量資金」並「具備長期穩定資金需求」的公司,特別是在需要提升公司知名度、或希望借助公開市場的資金時。
私募公司債則適合需要快速籌資、或希望保持公司財務資訊較高隱密性、避免程序繁瑣的公司,特別適用於「短期資金需求」,或不希望公司權益被稀釋的情況。
靜觀法律事務所 李翎瑋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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