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最近被銀行催款電話告知為某副卡持有人.主卡為父親(86年度申請之卡)並尚有大筆卡債未償還.因本人從未簽名辦過任何信用卡 所以透過金管局發文給此銀行 請求查詢當初審卡程序是否有問題 非本人簽名還可發卡 且已造成本人信用不良聯徵紀錄 銀行最後回覆 : 當時本人未滿20歲 由法定代理人簽名即可核卡. 債權確立.....現因主卡人失聯 所以需由我負連帶責任償還.
想請教以下幾個問題:
1.因父親代簽辦卡時父母已離異.本人之監護權歸母親所有.法定代理人是否為母親?若是.則此附卡由非法定代理人所代簽.合約是否無效
2.當時不合理之辦卡條約(由法定代理人簽名即可核卡) 現今已修正 雖不追朔以往 但會修正代表原有法條有可議之處 ...針對此情況 本人除了不合理承受之外 是否有法律方法或條文可供更好的處理?
3.銀行有告知本人 可對父親提出告訴 依法院判決來論是否須代為償還 但本人與父親也是失聯的狀態 若提告訴 無法預估訴訟期的長短 現本人的信用聯徵紀錄造成傷害不知何時可恢復 且這一切始於信用卡合約的不合理與銀行對刷卡消費確認鬆散 最後卻告知我得去提告父親?!
4.姑且不論前端核卡的問題 難道說核卡之後 他人代為消費 代為簽單 也一概有效嗎?本人要求看簽單上的字跡來進行比對 但時間太久並無書面記錄留下.種種一切 讓我覺得說不定是詐騙集團辦卡 我該怎麼辦?
以上懇請回答 感激不盡
A:
您好,
1、未滿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係同意,而非代理,且非為子女的利益,信用卡亦非由兒女來使用,故銀行的主張不可採,更何況法定代理人是母親,不是父親,故建議你還是透過法院的程序來處理。
2、同上。
3、你可以提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即可,未必需要告你父親偽造文書。
4、你只需為你自己的簽單負責。其他債務,需有證據才行。故銀行要你付錢,需證明是你刷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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