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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問題請教


楊OO 發問於 2007-11-21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


北市府勞工局96年6月4日派員到本公司登記所在地實施勞動檢查,本公司人員都不在, 所以無人應門。勞工局遂另於96年6月8日以北市勞二字第09633814210號雙掛號函通知本公司於6月22日攜帶資料至勞工局受檢。

該雙掛號函是由公司所在的大樓的管理員於6月12日代收,數日後,由本公司員工領取,再連同其它一般郵件轉送到另一臨時辦公處的主管桌上,但在該轉送過程中可能不慎遺失在路上,所以根本就沒有轉送到本公司負責人及關係主管手上,我公司都不知道勞工局要我們攜帶資料去受檢,勞工局就以雙掛號函已由本公司收到為由,在7月18日推測判定這是本公司有拒絕或規避檢查的犯行。違反勞動檢查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屬實。裁處本公司新台幣3萬元的罰鍰。

該通知函本公司負責人及關係主管都沒有收到,更沒有看到,因此也無從產生拒絕或規避的犯意與犯行。

此外勞工局於裁處前6月28日打電話給本公司追問此事與確認我公司地址是否有改。我公司關係主管知道後覺得很意外,不知道有受檢的事情, 就馬上回電話給勞工局葉先生, 當下即告訴他本公司之前並沒有收到貴局的通知函,請他重發通知函到臨時辦公聯絡處,我們清楚地告訴他會配合勞動檢查。我公司關係主管如此光明磊落的回應勞工局人員,且秉持配合的誠意態度,十足證明我方毫無拒絕或規避的犯意和犯行;我們的純樸真實的反應與解釋,在電話中與陳述書中,勞工局卻不聽信不查證,並且很快並執意地認定本公司有規避或拒絕檢查的犯行,並予裁罰。

本公司不服乃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訴願。訴願說明本公司毫無規避或拒絕檢查的犯行犯意,市府勞工局做誤解的詮釋與判定,導致不適當的裁處,懇請撤銷裁處與相關的罰款。但訴願被駁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為,我們據實告知信函遺失是事後推託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仍認定本公司顯有拒絕規避勞動檢查的事實。

我們心中真正的唯一的事實是,我公司員工確實有領到一份掛號信,轉送時,該份掛號信卻丟失了。該通知函本公司負責人及關係主管都沒有收到,更沒有看到,因此也無從產生拒絕或規避的犯意與犯行。只是遺失之事實, 就因為是沒警覺才遺失, 根本很難提證據, 遺失者又是我公司員工,他人主觀上也不相信。


請問:
1、在這種委屈的狀況下, 提行政訴訟是否能得到改判不被罰鍰呢?有什麼起訴的有利方案嗎?
2、北府勞工局於6月28日打電話給本公司後,是否在情理上應當再次通知本公司擇日攜帶資料去受檢呢?
3、為什麼我們據實告知信函遺失,他們可以自我心證, 推論本公司顯有拒絕規避勞動檢查呢?行政訴訟的法官也會如此自我心證與推論嗎?


祝 安康!


永虹有限公司
楊肇濱
Tel: 02 2296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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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啟逢

律師

瑞麒法律事務所

A:  [quote:3b6f7df874="楊肇濱"]律師您好 !


北市府勞工局96年6月4日派員到本公司登記所在地實施勞動檢查,本公司人員都不在, 所以無人應門。勞工局遂另於96年6月8日以北市勞二字第09633814210號雙掛號函通知本公司於6月22日攜帶資料至勞工局受檢。

該雙掛號函是由公司所在的大樓的管理員於6月12日代收,數日後,由本公司員工領取,再連同其它一般郵件轉送到另一臨時辦公處的主管桌上,但在該轉送過程中可能不慎遺失在路上,所以根本就沒有轉送到本公司負責人及關係主管手上,我公司都不知道勞工局要我們攜帶資料去受檢,勞工局就以雙掛號函已由本公司收到為由,在7月18日推測判定這是本公司有拒絕或規避檢查的犯行。違反勞動檢查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屬實。裁處本公司新台幣3萬元的罰鍰。

該通知函本公司負責人及關係主管都沒有收到,更沒有看到,因此也無從產生拒絕或規避的犯意與犯行。

此外勞工局於裁處前6月28日打電話給本公司追問此事與確認我公司地址是否有改。我公司關係主管知道後覺得很意外,不知道有受檢的事情, 就馬上回電話給勞工局葉先生, 當下即告訴他本公司之前並沒有收到貴局的通知函,請他重發通知函到臨時辦公聯絡處,我們清楚地告訴他會配合勞動檢查。我公司關係主管如此光明磊落的回應勞工局人員,且秉持配合的誠意態度,十足證明我方毫無拒絕或規避的犯意和犯行;我們的純樸真實的反應與解釋,在電話中與陳述書中,勞工局卻不聽信不查證,並且很快並執意地認定本公司有規避或拒絕檢查的犯行,並予裁罰。

本公司不服乃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訴願。訴願說明本公司毫無規避或拒絕檢查的犯行犯意,市府勞工局做誤解的詮釋與判定,導致不適當的裁處,懇請撤銷裁處與相關的罰款。但訴願被駁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為,我們據實告知信函遺失是事後推託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仍認定本公司顯有拒絕規避勞動檢查的事實。

我們心中真正的唯一的事實是,我公司員工確實有領到一份掛號信,轉送時,該份掛號信卻丟失了。該通知函本公司負責人及關係主管都沒有收到,更沒有看到,因此也無從產生拒絕或規避的犯意與犯行。只是遺失之事實, 就因為是沒警覺才遺失, 根本很難提證據, 遺失者又是我公司員工,他人主觀上也不相信。


請問:
1、在這種委屈的狀況下, 提行政訴訟是否能得到改判不被罰鍰呢?有什麼起訴的有利方案嗎?
2、北府勞工局於6月28日打電話給本公司後,是否在情理上應當再次通知本公司擇日攜帶資料去受檢呢?
3、為什麼我們據實告知信函遺失,他們可以自我心證, 推論本公司顯有拒絕規避勞動檢查呢?行政訴訟的法官也會如此自我心證與推論嗎?


祝 安康!


永虹有限公司
楊肇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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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公司的問題主要在於勞工局之函件,在法律上有無合法送達之問題,跟舉您的來文稱該雙掛號函是由公司所在的大樓的管理員於6月12日代收,則在法律上已生送達之效力,而且後來由您們公司的員工弄丟,可認為是該函件在貴公司的管領範圍下遺失,所以縱使您們無法知道函件內容為何,此部分的疏失應由 貴公司負責,所以既然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就視為 貴公司已知悉函件內容,所以縱使您們事後打電話到勞工局,也無法改變該份函件已送達貴公司的效力,如未按時受檢,勞工局依法處罰,恐怕是於法有據,而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所以他也只能選擇依現有事實狀況來做,而不是依情理來處理。因此,如果貴公司遭受處罰,恐怕僅能向弄丟函件的員工求償。因此,是否能在行政訴訟中改判不被處罰鍰?是有較大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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